(2016)粤0306执10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太阳与徐团斌权属、侵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太阳,徐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太阳,男,汉族,1979年3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徐团斌,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武功县。申请执行人董太阳与被执行人徐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团斌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6860.18元及利息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