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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0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太阳与徐团斌权属、侵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太阳,徐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1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太阳,男,汉族,1979年3月3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徐团斌,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武功县。申请执行人董太阳与被执行人徐团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4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徐团斌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6860.18元及利息为限)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