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催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91民催96号申请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众旺路19号B幢10层1001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赛红,女,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系单位员工。申请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8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500053/27342484、出票金额为壹佰万元、出票人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收款人为河南和之昶贸易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18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胡向楠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