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顺虎与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虎,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虎,男。被执行人王柳,女。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虎与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8日向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货款及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39236元,但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392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