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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顺虎与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虎,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王顺虎,男。被执行人王柳,女。被执行人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顺虎与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8日向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货款及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39236元,但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柳、山西鑫宇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唐天德兰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392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宁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