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田孟能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孟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31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孟能(曾用名卜美师),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于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林各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5年11月24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释放,2016年9月28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29日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孟能犯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丽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孟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田孟能将在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保护区内弄八村西舍屯“西舍大沟”的一株被砍倒的榉木加工切割成18块榉木菜板和他人藏匿于公路边的30块菜板雇人运到贵州出售,共获利6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孟能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而予以加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孟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孟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1月份,被告人田孟能驾驶摩托车途经隆林各族自治县金钟山保护区内弄八村西舍屯“西舍大沟”(地名)公路段时,发现有榉木菜板藏在公路边。被告人田孟能在附近查找后发现在河沟边有一株被砍倒的榉木树枝干。便随即回家拿油锯于当晚返回到“西舍大沟”河沟边,把倒在大沟边的榉木枝干切割成18块菜板。并驾驶摩托车将切割好的榉木菜板运至公路边后,雇请贺某驾驶农用车连夜将菜板运至金钟山乡怀鲁码头,再雇请卢某2驾驶机动船将菜板通过水路运至贵州省销售给梁世祥,获利人民币2300元。一星期后,被告人田孟能将之前在“西舍大沟”公路边发现他人藏匿的30块榉木菜板用同样的方式出售,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经现场提取榉木送检,鉴定为榉木,保护级别为Ⅱ级。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田孟能到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情况说明、(2014)隆刑初字第143号、15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贺某、岑某、卢某1、卢某2、王某等、梁世祥的证言;被告人田孟能的供述;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检验报告;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孟能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田孟能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视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孟能犯非法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田孟能退缴所获赃款人民币六千三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河审 判 员 王秀芬人民陪审员 覃海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