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焦正明与XX华、丁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正明,XX华,丁加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475号原告焦正明。被告XX华。被告丁加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波,泰兴市曲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正明与被告XX华、丁加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焦正明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