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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32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与苏振岩城建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苏振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辽03**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辽宁省台安县繁荣北街。法定代表人:刘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晓。被申请执行人:苏振岩。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苏振岩作出的台城裁字[2015]19号《房屋拆迁补偿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苏振岩所有的房屋征收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国亮人民陪审员 :刘丽芬人民陪审员 : 张 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郑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