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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馨方与孙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馨方,孙敬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890号原告:张馨方,男,汉族,住朝阳区。被告:孙敬东,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馨方诉被告孙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张馨方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馨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馨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馨方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彬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