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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绵竹仁爱医院申请执行李德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竹仁爱医院,李德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绵竹仁爱医院。被执行人:李德蓉,女,汉族。绵竹仁爱医院与李德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287312.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683执1038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褚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