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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与邓爱容、康真香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793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邓爱容,康真香,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793号申请人: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池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邓爱容被申请人:康真香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伍利松,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责人:宋池凤。委托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邓爱容、康真香,第三人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下简称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85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胜美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是:胜美公司系第三人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的总公司,邓爱容、康真香儿子邓某于2015年3月27日入职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职位为裁剪工。2015年5月24日凌晨,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接到派出所的通知,得知邓某在公司工作区域外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目前正在市桥祈福医院抢救。随即,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安排负责人到场了解情况,并积极垫付了医疗费用。通过医生了解,邓某因本次事故导致脑海损伤、闭证等严重头部创伤以及全身多处外伤,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在第一时间通知邓某家属,并要求医院尽最大努力治疗伤者。后,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向当晚工厂负责人了解情况,得知邓某是在下班期间自行前往公司外的食档购买宵夜,其离开公司宿舍和办公区域均不是公司负责人的授意。事故发生后,邓爱容、康真香向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结合本案事实,胜美公司认为,邓某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也非正常上下班时间遭遇车祸,且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员工宿舍和工厂均在一栋楼房,其发生事故地点并非正常上下班的必经道路,本次事故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条件。据此,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依法向上级部门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目前尚未收到复议结果。以上事实胜美公司番禺分公司在仲裁庭审时依法向仲裁委提出了中止审理申请,但仲裁委在本案工伤认定未有最终结论前断然作出裁决,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本案是否构成工伤(亡)还未有最终定论时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15]8540号仲裁裁决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客观事实出发,公正裁判。被申请人邓爱容、康真香答辩称:我方对仲裁裁决结果没有异议,不同意胜美公司的意见。具体答辩意见如下:胜美公司申请的事实及理由以及请求事项是不成立的,因为在劳动仲裁时胜美公司没有提供申请复议的受理通知书,故胜美公司所主张其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若当时其申请复议的话,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出具受理通知书,故我方认为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关于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8540号仲裁裁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胜美公司认为仲裁委在其已就《认定工伤决定书》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且尚未收到复议结果情况下作出裁决属于程序违法,对此,经本院审查,胜美公司该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胜美公司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5]第85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胜美广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群审 判 员  杨玉芬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婷江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