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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2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贺玲与柳西翠、姚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玲,柳西翠,姚国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515-1号原告:贺玲,女,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仕,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西翠,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姚国柱,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明光市。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锦宝,合肥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贺玲诉被告柳西翠、姚国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凤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凤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莹莹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