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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超与滕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滕林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9209号原告:张超,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山华,乐清市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林斌,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张超诉被告滕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5万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被告仅偿还借款1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林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张超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高晓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