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秦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秦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959.6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秦某某支付案件款10809.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65元。2016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0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秦某某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2、执行费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3执210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