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9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邓祖柏,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邹凯锋,男,1977年9月5日出生,住泰宁县。
被执行人:黄小玉,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泰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祖柏与被执行人邹凯锋、黄小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定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邹凯锋、黄小玉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银行大额存款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邹凯锋、黄小玉所有的位于泰宁县杉城镇东门车上的房产已因另案被本院查封。但其资产的处置需一定的程序及时间。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求忠
审判员 李家永
审判员 吴清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小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