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颖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040号原告: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永麟,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万宝。被告:李颖。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颖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且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被告有效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盛美佳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阚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