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天光与王国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光,王国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25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杨天光,男,汉族,住徐闻县。身份证号码:×××347X。委托代理人吴堪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被执行人王国威,男,汉族,住徐闻县。身份证号码:×××345X。申请执行人杨天光与被执行人王国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82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国威应付给申请执行人杨天光货款189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8元。但被执行人王国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天光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已向被执行人王国威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威在收到本通知书5日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银行、工商、车辆、房产、国土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威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无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25执3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进云审判员 邓 全审判员 戴志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运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