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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粤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欧雅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水雄,XX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钟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恢字第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法定代表人谷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王某,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263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3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付款项1139365.40元及利息损失(以1139365.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5月24日起计至该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止);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被执行人钟某某和王某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5054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钟某某和王某对其中7527元负连带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汽车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可供扣划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冻结了其持有的深圳市XX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15%股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钟某某的银行存款6344.97元,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6294.9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王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某和钟某某其他财产不再查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