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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永贵与周洪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贵,周洪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2778号原告:李永贵,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彭婷婷(一般授权),系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被告:周洪波,男,199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负责人:王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贵诉被告周洪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贵于2016年10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00元,由原告李永贵承担。审判员  赵春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