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晓琴,徐峥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346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主要负责人:张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琴,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燕,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琴,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徐峥嵘,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彭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元,减半收取870.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王焕菊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