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今日嘉园业主委员会与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今日嘉园业主委员会,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596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今日嘉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92号今日嘉园小区2幢。负责人:龚益群,主任。被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景苑公寓内。法定代表人:王海群,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今日嘉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为由,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在杭州市××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杭州市庆春路9号长堤明苑,根据法律规定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被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而该地址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杭州市××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晁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