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9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伟俊与范明刚、俞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俊,范明刚,俞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9207号原告:朱伟俊,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范明刚,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在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张镇,浙江金奥(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露,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俊诉被告范明刚、俞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范明刚涉及刑事犯罪,本案尚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伟俊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霞人民陪审员 曹开贵人民陪审员 彭小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妍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