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828号
原告:楚栓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亿达租赁站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盈,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从国,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陕西省山阴县。
被告: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范定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侠,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楚栓成与被告阮从国、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赵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楠
人民陪审员 金惠侠
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