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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3828号

楚栓成与阮从国、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楚栓成,阮从国,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赵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3828号

原告:楚栓成,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亿达租赁站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盈,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从国,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陕西省山阴县。

被告: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范定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侠,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楚栓成与被告阮从国、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华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赵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楠

人民陪审员  金惠侠

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