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与廖国林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廖国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云0902民督1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世纪路330号。负责人:普文学,男,该单位党委副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玲,女,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艳,女,该单位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廖国林,男,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忙畔街道。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廖国林于2006年4月6日向申请人借款90000元,期限为十五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归还借款5969.56元,剩余借款本金84030.44元未还,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申请人依据合同编号为53113200600001448《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临沧县房权证忙畔乡字第061**号《房屋他项权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出具的《委托资产处置信息系统本息结算单》等证据,要求被申请人廖国林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借款本金84030.44元、利息75526.94元(2006年4月6日至2016年10月13日止),两项合计159557.3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廖国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分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9557.38元。申请费1155元,由被申请人廖国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