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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红与岳朝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岳朝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707号原告:李红。被告:岳朝忠。原告李红诉被告岳朝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