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红与岳朝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岳朝忠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6707号原告:李红。被告:岳朝忠。原告李红诉被告岳朝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