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3执170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崔年冬与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年冬,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70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崔年冬,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崔年冬与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南陵县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南陵县的房产(价值在340万元范围内),期限为叁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