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正富与朱爱华、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正富,朱爱华,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1510号原告:兰正富。被告:朱爱华。被告:邓勇。原告兰正富被告朱爱华、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兰正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正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兰正富负担。审判员 文泽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