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崇伟与曾石钦、莫馥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崇伟,曾石钦,莫馥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appoint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财保37号申请人石崇伟。委托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石钦。被申请人莫馥瑛。申请人石崇伟与被申请人曾石钦、莫馥瑛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石崇伟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由被申请人曾石钦驾驶属被申请人莫馥瑛所有的桂R×××××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石崇伟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是因本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所致,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及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由被申请人曾石钦驾驶属被申请人莫馥瑛所有的桂R×××××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石崇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旭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琼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