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21行初58号
原告:姜玉辉。
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龙亢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冲,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振中,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姜玉辉诉被告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告怀远县龙亢镇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玉辉于2016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玉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玉辉负担。
审 判 长 陈冬梅
审 判 员 许业明
人民陪审员 陈家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