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100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康蔚青与陕西华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蔚青,陕西华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1257号原告:康蔚青,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东,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249-A号教育局家属院2幢2单元20603室。法定代表人:乔策,董事长。被告: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枫叶广场B座3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磊,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蔚青与被告陕西华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蔚青于2016年10月12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蔚青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蔚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康蔚青负担。审判员  何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