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章秋霞、梅必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章秋霞,梅必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一层、六至十八层及三十六层,组织机构代码:720081814。负责人丛军。被执行人章秋霞,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梅必跃,男,1963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章秋霞、梅必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69165.72元,执行费人民币18092.00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梅必跃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另查明被执行人章秋霞、梅必跃无房产及股权信息,仅在多银行有微额存款,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秋霞、梅必跃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862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徐燕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秋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