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6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启应,黄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施启应,男,汉族。被执行人黄章卫,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施启应依据已生效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840元,执行费为50元,合计89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章卫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3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敏德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