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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赣榆区沙河镇大岭饭店与徐浩丽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沙河镇大岭饭店,徐浩丽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某某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344号原告:某某沙河镇大岭饭店,0某某徐屯村。经营者:贺从荣,居民。被告:徐浩丽,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兴友,连云港市某某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某某沙河镇大岭饭店(以下简称大岭饭店)与被告徐浩丽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岭饭店的经营者贺从荣、被告徐浩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兴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岭饭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被告在其微信朋友圈和大岭家家乐奶粉群中发布谎言称,朱屯的唐X喜得贵子,于7月24日在大岭饭店摆设喜宴庆贺,当晚参加喜宴的全部中毒,经过几天的治疗,至今仍有十三位患者在住院,现在饭店老板还没有给中毒患者相应赔偿,就连花掉的近万元医疗费都不肯出,此饭店老板打着老旗号,却一直在欺骗消费者,这么多年一直赚着黑心钱,没有对老百姓的生命安全负一点点的责任,这样的饭店谁还敢去吃饭啊,希望饭店的同行也有所警惕,不要拿老百姓的生命开玩笑,更希望大岭饭店老板能给朱屯中毒的患者一个说法,最后提醒群众需要摆设喜宴一定要擦亮眼睛,选一家质量靠谱的饭店。此谣言一出,引起多人转发。现正值学生升学宴高峰期,被告所散布的谣言使得许多的顾客对大岭饭店望而却步,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被告徐浩丽辩称,答辩人从未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谣言,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答辩人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4日中午,案外人唐小磊在原告大岭饭店办喜宴,当日下午参加喜宴的人员出现拉肚子症状,后陆续有十余人出现上述症状并到村医务室就诊。唐小磊找到原告大岭饭店经营者贺从荣,贺从荣赔付1000余元的医疗费,双方调解解决了此事。2016年8月3日,被告徐浩丽在在大岭家家乐奶粉群微信平台发帖,全文如下:朱屯的唐X喜得贵子,于7月24日在大岭饭店摆设八桌的喜宴庆祝!当日晚所有参加喜宴的亲戚朋友全部食物中毒!经过几天的住院治疗至今还有十三位患者仍在住院!说到这小编都觉得后怕!此饭店打着老旗号,老口碑一直在用地沟油,买廉价的菜欺骗消费者!真是可恨!现在饭店老板还没有给中毒者相应赔偿!就连花掉近万元的医疗费都不肯出!说到这朋友们想必都会气愤!这么多年赚着黑心钱!没有对老百姓的生命负一点点的责任!这样的饭店谁还敢去吃啊!希望饭店的同行也有所警惕,不要拿老百姓的生命开玩笑!更希望大岭饭店老板能给朱屯中毒的患者一个说法!最后提醒广大群众需要摆设喜宴一定要擦亮眼睛,选一家质量靠谱的饭店!!!不求赞只求转发。被告徐浩丽认可该贴文是从其微信号×××发出的,否认是其本人所发,但对于是谁使用其手机及其微信号发布上述贴文未举证证明。原告大岭饭店认为,此微信一出,给其名誉造成损害,当时正值学生升学宴高峰,有25桌喜宴退订,并出示多张自行书写的简易便条,证明有退订的事实,根据上一年度喜宴订桌情况及收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本院认为,微信作为自媒体的一种载体,具有即写即发的快捷和便利,一经发出,其圈内的朋友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可触及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及转发,贴文的效应便会不断放大。被告徐浩丽在其微信群聊中发帖,虽然否认是其本人所发,但对是谁使用其手机发帖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帖文中扩大事实真相、散布如使用地沟油、买廉价菜等虚假信息对原告大岭饭店进行贬损,使得公众对原告大岭饭店的社会评价降低、业内声誉度等造成负面影响。被告徐浩丽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大岭饭店的名誉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大岭饭店赔礼道歉、为原告大岭饭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徐浩丽在其微信群聊的发帖也不完全凭空捏造,原告大岭饭店确实发生了多名食客食物中毒的事实,只是没有微信帖文所述的严重而已。基于此,对原告大岭饭店主张精神抚慰金及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原告大岭饭店合法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浩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其在大岭家家乐奶粉群微信群聊发布的侵权内容,并在该群聊中公开向原告某某沙河镇大岭饭店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驳回原告某某沙河镇大岭饭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徐浩丽负担(以上费用原告某某沙河镇大岭饭店已预交,被告徐浩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某某沙河镇大岭饭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