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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296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男,1981年5月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江南区。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黄高冰黄某乙,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业务员,住南宁市江南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南宁市森��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叶健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与黄才源黄某丙(已判刑)携带汽油锯、柴刀,去到广西南宁树木园连山管理区6林班4经营班3小班林区内,盗伐该林区的24棵巨尾桉(经鉴定,林木蓄积量为3.71立方米)。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与黄才源黄某丙(已判刑)蓄谋盗伐林木,2014年1月27日16时许,上述三人携带汽油锯、柴刀,去到广西南宁树木园连山管理区6林班4经营班3小班林区内,��伐该林区的24棵巨尾桉。经鉴定,上述巨尾桉林木蓄积量为3.71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黄高冰黄某乙、黄高相黄某甲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4月19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林木采伐现场调查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山界林权证,盗伐林木案件现场图,现场、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收条,桉树原木材积表,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谢某的证言,同案犯黄才源黄某丙的供述,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以非法占��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犯盗伐林木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与其同伙分工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黄高冰黄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高相黄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高冰黄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一份。审 判 长  张显远人民陪审员  覃新凤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德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伐林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伐林木、入户盗伐林木、携带凶器盗伐林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