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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覃开卷与环江双龙搬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开卷,环江双龙搬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147号申请执行人覃开卷,居民。被执行人环江双龙搬运有限公司。住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谭庆国,该××经理。申请执行人覃开卷与被执行人环江双龙搬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环劳人仲字(2015)第8号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环江双龙搬运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覃开卷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428.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被执行人环江双龙搬运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支付申请���行人40000元,本协议签订时给付30000元,余款10000元限于2016年10月25日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案件按和解履行完毕结案;二、申请执行费1002元,由被执行人环江双龙搬运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即将上述案款全部交至本院财务室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环劳人仲字(2015)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谭 军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