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7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品峰与刘生、韩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峰,刘生,韩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774号原告王品峰,男,5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生,男,54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韩桂华,女,52岁,满族,职业不详,现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峰诉被告刘生、韩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品峰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生、韩桂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品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峰撤回对刘生、韩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6元,减半收取140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