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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7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品峰与刘生、韩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品峰,刘生,韩桂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7774号原告王品峰,男,5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刘生,男,54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韩桂华,女,52岁,满族,职业不详,现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品峰诉被告刘生、韩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品峰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生、韩桂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品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品峰撤回对刘生、韩桂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6元,减半收取140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