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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马超与任升、裴新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任升,裴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74年2月27日生,汉族,卢氏县城关镇东关四街坊。被执行人任升,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裴新华,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马超申请执行任升、裴新华侵权一案,本院根据马超的申请,依据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升、裴新华长期不在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61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卫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