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终3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林燕娥与叶伟、王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伟,王彬,夏建红,叶公琦,林燕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3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伟,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建红,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公琦,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燕娥,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上诉人叶伟、王彬、夏建红、叶公琦因与被上诉人林燕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伟、王彬、夏建红、叶公琦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伟、王彬、夏建红、叶公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叶青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怡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