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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民终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兴安盟兆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晓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安盟兆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晓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民终96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兴安盟兆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萍,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兴安盟邮政局退休职工,现住乌兰浩特市。上诉人兴安盟兆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晓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此案期间,上诉人兴安盟兆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兴安盟兆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兴安盟兆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上诉人兴安盟兆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长虹审判员  高 岩审判员  苗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