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合肥源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源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奎,黎邦友,张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源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西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74883E。法定代表人:李存保,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庐岭路康城水云间1号商办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015719。法定代表人:周先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奎,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黎邦友,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张福山,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黎邦友、张福山、张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黎邦友、张福山、张奎元款项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同数额的收入。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圣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