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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1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晓鹏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