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1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13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徐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晓鹏代理审判员 宋晓红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