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双联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瑞安市双联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再1号原审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工业新区西区横三路北侧,机构代码:77376574-2。法定代表人:林锦铭,董事长。原审被告:瑞安市双联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一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钟金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瑞安市双联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浙0381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认为原审被告瑞安市双联齿轮有限公司在原审过程中已经注销,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温瑞塘商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原审受理费2329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黄其宁审 判 员 朱小微审 判 员 叶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