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英郁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459号公诉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英郁,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渔民,住广东省电白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英郁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佳丽,被告人王英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初,被告人王英郁与上家“志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商议,以欺诈获利为目的,在“梦幻西游”手机游戏平台以收购游戏账号为名发布信息。被害人陈某看到该信息后信以为真,通过QQ号码与被告人王英郁商定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将其游戏账号出售给被告人王英郁,被告人王英郁遂让陈某通过百度搜索“天猫22315拍拍网”网站进行交易,待陈某在该网站上注册登记后,被告人王英郁随即通知“志某”进行网站后台操作,利用个人信息填写错误导致陈某的账号被冻结、需要充值等额资金解冻和升级为VIP客户无限额提现等理由,先后骗取陈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入人民币13650元。事后,被告人王英郁分得人民币6000元。同年6月8日,被告人王英郁在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某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英郁的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3650元,陈某对被告人王英郁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英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游戏界面、交易平台等截图,QQ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协查回函,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支付宝数据及光盘,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英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英郁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英郁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英郁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英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