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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树富与耿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富,耿利,庞红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74号原告高树富,男,汉族,59岁,住庆云县。被告耿利,男,汉族,25岁,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庞红锋,男,汉族,成年,住德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耿利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现原告以被告庞红锋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耿利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庞红锋交纳的保证金30000元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二、解除对被告耿利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