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树富与耿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富,耿利,庞红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774号原告高树富,男,汉族,59岁,住庆云县。被告耿利,男,汉族,25岁,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庞红锋,男,汉族,成年,住德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鲁1423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耿利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查封,现原告以被告庞红锋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0000元为由,申请解除对耿利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庞红锋交纳的保证金30000元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二、解除对被告耿利驾驶的鲁N*****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春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