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慈溪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慈溪市多多纤维有限公司,龚梦春,华幼珍,龚再行,王巧儿,龚再凤,胡鹤鸣,胡科文,季茂松,胡科杰,裘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436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路265号。法定代表人:俞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1277号1610室。法定代表人:胡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龚再凤,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轻纺路。法定代表人:裘项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多多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2038号。法定代表人:徐再国,该公���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龚梦春,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幼珍,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再行,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巧儿,女,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龚再凤,女,195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鹤鸣,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科文,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季茂松,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科杰,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裘项君,女,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初4572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凯杰进出口有限公司、慈溪市多多纤维有限公司、慈溪市三泰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慈溪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龚梦春、华幼珍、龚再行、王巧儿、龚再凤、胡鹤鸣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人借款24296719.1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