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新凡、郑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凡,郑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34号被执行人张新凡,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号码420123197111223750。被执行人郑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公民身份号码号码420123198103033759。申请执行人张新凡与被执行人郑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新凡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4月21日本院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69600元及利息。本案在��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俊在银行无存款信息、在房产管理机关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俊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郑俊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轩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判员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维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