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武琼与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琼,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166号原告:杨武琼,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婷,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飞,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重庆投资大厦28层,组织机构代码55409328-8。法定代表人张映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正明,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雪,重庆树深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武琼与被告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武琼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武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杨武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武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龚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