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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1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站西路。法定代表人:时先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有平,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法定代表人:罗伟钦。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浩,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龙,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9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查封登记在担保人何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站前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星火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沈某某名下的位于双七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高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临泉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刘某名下的位于瑶海区站塘路房产的50%产权份额(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王某名下的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2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王某甲名下的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王某乙名下的位于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林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原告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何某某名下的位于合肥市站前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张某某名下的位于星火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四、解除对沈某某名下的位于双七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五、解除对高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临泉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六、解除对刘某名下的位于瑶海区站塘路房产的50%产权份额(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的查封;七、解除对王某名下的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八、解除对王某甲名下的位于包河区马鞍山路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号)的查封;九、解除对王某乙名下的位于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十、解除对林某名下的位于新站区铜陵北路房产(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吕 炎人民陪审员  马文军人民陪审员  尹来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