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文燕与邵桥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燕,邵桥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2696号原告:张文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句容市下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桥石,成人。原告张文燕与被告邵桥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张文燕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燕撤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86元,由原告张文燕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审 判 长 薛宏曜代理审判员 耿 琎人民陪审员 黄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