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王德新与凌前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新,凌前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3执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新,干部。被执行人凌前廷。申请执行人王德新与凌前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隆民一初字第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凌前廷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凌前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凌前廷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湾信用社12×××05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前廷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湾信用社12×××05账户的存款元,划拨后并继续冻结该账户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李静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