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2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宋忠文与被上诉人王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忠文,王磊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民终2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忠文,住磐石市明城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磊,住磐石市明城镇。上诉人宋忠因文与被上诉人王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4民初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忠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王磊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宋忠文与樊庆山以前个人关系非常好,所以包地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按照磐石地区的土地租赁承包惯例,均采用“上打租”的租金支付方式,我已于2015年2月25日向王磊支付了2015年的土地转包费。王磊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宋忠文没支付2015年的土地转包费。樊庆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宋忠文给付土地转包费2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3月,樊庆山与宋忠文就土地转包事宜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樊庆山将其40亩土地以每年2万元的价格转包给宋忠文耕种,双方未约定转包年限。2013年3月至2015年12月宋忠文耕种樊庆山的土地,截至2015年2月,宋忠文给付樊庆山土地承包费共计4万元。2016年春,双方因土地转包费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便解除土地转包合同,该土地现由案外人耕种。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樊庆山与宋忠文口头协商土地转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该转包合同成立,樊庆山履行了交付土地并由被告宋忠文耕种土地的义务,但宋忠文耕种樊庆山的土地3年,仅向樊庆山支付2年的土地转包费,未全面履行给付土地转包费义务,应当承担给付樊庆山土地转包费的违约责任。关于宋忠文应给付樊庆山土地转包费具体数额问题,宋忠文实际耕种樊庆山的土地3年,双方对宋忠文已给付樊庆山2年土地承包费的事实均无异议,故宋忠文还应给付樊庆山2万元土地转包费。另外,宋忠文虽称其承包樊庆山土地系先支付转包费后耕种土地,并不拖欠樊庆山转包费,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宋忠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樊庆山要求宋忠文给付土地转包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宋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樊庆山土地转包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宋忠文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宋忠文向本院提交一份电话录音,证明王磊主张我没给2万元转包费与事实不符。王磊质证表示,我当天原话是“你该(欠)我2万块钱,你凭啥给我1万”。宋忠文想调解给我1万元钱,我不同意。本院经分析评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该录音无法证明宋忠文待证的问题,故本院对其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期间查明,樊庆山已于2016年9月8日一审判决送达后去世,樊庆山的法定继人有妻子王磊,长女樊静、次女樊倩及母亲费秀英。王磊表明要求参加诉讼,樊静、樊倩及费秀英书面声明放弃对本案中2万元的继承,不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宋忠文提出其已经向王磊支付2万元转包费的主张,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上述法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宋忠文上诉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宋忠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宋忠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