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公诉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莎日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到4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免费通行收费站,通过电话联系办理假证人员(身份不详),要求伪造一本鄂尔多斯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证,同时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姓名、照片等个人信息,伪造了证件号06220082000264的行政执法证。2015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该伪造的执法证驾驶车辆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忽昌梁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伪造的鄂尔多斯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证一本)、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附照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建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